事件发生时间:2016-9-2
事件发生地点:玉门市新万通货运信息部
事件描述:
原告周海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6日,甘肃省玉门市人,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正式同居共同生活,此时被告无生活来源,身无分文。2011年5月1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门店工作。2012年被告的儿子考上大学,三年大学的学费,生活费全部由原告给付。2013年原告购买位于玉门市天昊花园7栋2单元502室廉租房一套,该放登记在被告儿子明下。2015年4月16日,原告购买本田CRV甘FM8726越野车一辆,亦登记在被告名下。为购买车原告向朋友借款10万元,已还3万元,现还剩余7万元未还。便与被告分开解除了同居关系。要分割与被告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刘玉军未提交书面答辨状,在庭审中辩称,2010年月被告与原告始同居,2012年11月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把被告出后被告赶出家门,再未与原告同居,同居时间截止到2012年11月。2013年买的住房和车都是被告存款及原告共同营的货运信息的收入,与原告有关系,于债务被告不知情。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