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时间:2016-8-25
事件发生地点:玉门市花海镇
事件描述:
民事上诉书被上诉人:玉门市花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国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因不服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要求法院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重新判决。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返还上诉人已交的风险备用金20000元,租赁押金152000元,赔偿各种经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34347.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交纳。上诉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一)被上诉人超过自己的经营权限,无公交资质,欺骗上诉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注册的道路运输公司,其经营范围是班车客运(县内、县际),没有公交客运的资质。在玉门市公路运输管理所给酒泉市运管局《关于马进虎等三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答复》中,明确指出:“花通客运公司为我辖区三级汽车客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和县际班车客运,无公交客运。”被上诉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已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为了违法经营,到处打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