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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嘉峪关中院开审全省首例“不服行政批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 沉默的深海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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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1/28 16:27:30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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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中院开审全省首例“不服行政批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张掖市甘州区区长出庭应诉——

  甘州区政府被判撤销有关行政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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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庭审现场。本报首席记者 董开炜 摄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嘉峪关讯(首席记者 董开炜)因不服张掖市甘州区政府作出的一份行政批复,武威籍客车司机沈渭权状告甘州区政府,请求撤销行政批复。11月27日上午,这起甘肃省首例“因不服行政批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担任审判长主审,甘州区区长张玉林出庭应诉,此案也成为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的首例“县级政府行政长官应诉案”。法庭当庭认定甘州区政府行政批复程序违法。

  案由:客车司机修理厂修车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3年7月25日7时许,沈渭权驾驶甘D·33100客车到张掖市甘州区三圆汽车修理厂更换轮胎,当修理工刘斌拆除轮胎后,沈渭权发现车辆刹车片磨损严重需更换,便上车松了手刹,导致千斤顶滑落,车辆向右后侧倾斜落地。随后,刘斌爬入车底欲寻找适当的支点支撑车辆时,车辆再次发生倾斜,挤压刘斌,致使其脑部、胸腹部等肢体受伤。

  刘斌住院治疗期间,申请伤残鉴定,被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9级伤残。

  2013年8月3日,经甘州区政府批复,甘州区安监局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此起事故进行调查。当年12月2日,调查组出具《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2014年3月24日,甘州区安监局向甘州区政府呈送《三圆汽修厂“7·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月26日,甘州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

  刘斌认为,是沈渭权的不当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致其受伤,遂于出院后向甘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沈渭权索赔。

  2014年12月,甘州区法院依据甘州区政府的批复等证据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渭权在此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汽修厂负次要责任,判令沈渭权承担刘斌的住院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万多元。

  2015年3月,沈渭权向张掖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后因其不服甘州区政府的批复而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中止审理此案。

  争执:区政府“内部文件”引发行政诉讼案

  自己驾驶故障车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厂维修人员处置不当发生事故却让自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沈渭权想不通。

  更让沈渭权想不通的是,甘州区安监局所做的《调查报告》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甘州区政府却作出了“同意”的批复。他认为,正是因为甘州区政府那份本属“内部文件”的批复文件外传并被法庭采纳,他才输了民事官司。

  2015年4月22日,沈渭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甘州区政府的行政批复,判令甘州区政府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公正的批复。

  沈渭权和其委托代理人、武威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文认为,甘州区安监局组成事故调查组的程序不合法,调查组大部分调查人员涉嫌不作为,调查组委托鉴定的鉴定人员不具资质,《调查报告》的出笼超过法律规定规定的“两个60天期限”而长达240多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还认为,甘州区政府作出行政批复程序违法,该批复作出后,甘州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人未作处理,甘州区政府也未向沈渭权送达该批复及《调查报告》。

  判决:事故调查报告属内部公文甘州区政府行政批复违法

  11月27日上午9时,该案开庭审理,沈渭权和其委托代理人刘文以原告身份出庭,甘州区区长张玉林及区政府法律顾问以被告身份出庭应诉,甘州区三圆汽车修理厂代表及其委托人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此案的第三人出庭。法庭经过举证、质证、调查、辩论、陈述等程序,短暂休庭后于上午11时30分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甘州区政府的批复文件,是就甘州区安监局进行事故调查作出的批示,属内部公文,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甘州区安监局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据政府批复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甘州区安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该事故未进行实质性处理,却将该批复及报告外泄,使批复作为甘州区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对沈渭权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沈渭权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还认为,甘州区安监局所作《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甘州区人民政府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报告及批复的时间长达243天,程序违法;此外,事故调查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调查程序违法。

  法院认定甘州区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据此,法庭判决撤销甘区政发(2014)39号《关于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维修厂“7·25”机械伤害事故的批复》,判令甘州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批复。

  宣判完毕后,审判长茹作勋就此案发表了点评意见,他认为本案具有三个典型特点,一是本案所涉行政争议具有典型性、新颖性;二是本案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当中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甘州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时效意识不强,获取证据的合法意识不强;三是本案是我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嘉峪关中院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他为甘州区区长出庭的态度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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