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籍年轻夫妇马某和王某在酒泉开洗车行及花店期间,因资金链断裂借了高利贷,为了偿还债务,他们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做诱饵诈骗现金57万余元后逃匿,后被警方抓获。
2014年9月7日,马某和王某以将二人在银行抵押贷款购买的斯巴鲁森林人汽车出售给朱某为由,骗取朱某现金25万元。同年9月12日,马某又谎称需要资金周转,以给朱某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朱某现金57600元。10月17日,王某谎称自己经营的仿真绢花店需要资金周转,承诺给李某高额利息,骗取李某现金6.6万元。11月1日,马某谎称生意周转急需用钱,承诺给夏某高额利息,骗取夏某现金28800元。11月29日,王某谎称自己的姨夫病倒急需用钱,承诺给魏某高额利息,并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黄某的房产证抵押给魏某,骗取魏某现金6.7万元。同年12月3日,马某、王某谎称金塔的朋友要给农民工发工资需要资金周转,给魏某承诺高额利息,并承诺将二人在银行贷款购买的斯巴鲁森林人汽车作为抵押,骗取魏某现金19万元。两人将上述所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生活开销。案发后,马某和王某分别逃往四川和青海躲避,于今年初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肃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王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单独或结伙诈骗他人现金,其中马某诈骗数额526400元,王某诈骗数额57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马某和王某有期徒刑11年和11年1个月,各处罚金10万元。
本报记者马学全 通讯员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