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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

  • 苍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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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2/27 18:29:52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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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

1、《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力?

关于企业的法定义务,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清洁生产的义务,包括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等。二是减排、合法排污义务,包括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和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三是环境管理义务,包括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等。四是接受监管、监督的义务,包括不得未批先建、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应当公开排污信息等。

2、企业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企业如果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概括起来,有民事、行政和刑事3类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造成污染损害时,需要主要承担排除危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受到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停业、关闭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命令,比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对于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从事了违法建设、生产或者经营行为,一般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事责任是指,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法院判处企业罚金,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期徒刑、罚金等。

总之,企业如果不履行新《环保法》规定的环保义务,就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被罚款、按日连续处罚,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限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甚至拘留、判处刑事处罚等。

新《环保法》规定的责任方式较修订前更加严厉了,增加了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的强制措施,按日连续罚款和拘留。如果企业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很可能受到按日连续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正如有的企业负责人所说,再不能心存侥幸了,再不可能像以前那样缴了罚款,就可以继续违法排污了。

3、哪些违法情形将被拘留和追究刑责?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环保法》明确了限制违法者人身自由的适用情形。行政拘留和污染环境罪适用哪些情形?

关于行政拘留,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种适用情形:

一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这四种情形,法律规定实行“双罚制”,即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还要处罚排污企业。

污染环境罪实行的也是“双罚制”,即排污企业和负责的自然人都构成犯罪,也就是企业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构成犯罪,可以对企业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条款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企业要做到的“十个应当”、“七个不得”及“八个可以”

(1)十个应当:
应当清洁生产;应当防止污染和危害;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应当缴纳排污费;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应当公开排污信息。

(2)七个不得:不得未批先建;不得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污染物施入农田;不得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3)八个可以:可以享受财政支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可以享受价格支持;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可以陈述、申辩;可以申请听证;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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