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宣传《社区矫正法》,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意识和法治意识,柳河司法所对无故未按时参加集中学习的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进行训诫教育。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玉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由柳河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在矫正期间,李某未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且拒绝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视频通话,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其家人了解情况,确定了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行动轨迹,防止脱管现象发生。
司法所在核查事实后,带领李某重新学习了《社区矫正法》,详细讲解了撤销缓刑的相关规定和高墙内的生活,并对李某进行了训诫谈话,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认清自己的罪犯身份,摆正位置,珍惜改造机会,改过自新;二是在严格约束自己,克服各类恶习,从思想上、心理上得到根本转变三是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如实报告自己的行踪。训诫谈话后,李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并保证今后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再出现此类情况。
充分发挥训诫谈话机制,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切实杜绝了社区矫正管理上的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等问题,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