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宅于2009年10月买自徐步升名下,附带黑沙窝入口处公路北侧沙地13亩,后于2016年租赁给一回族农民种植黑枸杞,2017年末,该回族农民未告知本人离开玉门市,留下了在地边上修建的彩钢房一间。在2019年秋收拾沙地时,意外引燃该彩钢房,事后,殷红红女士以自己的若干理由(一系列理由本人从未被任何人告知)说彩钢房属于殷红红的个人财产,并向本人提出高额索赔。
在这里要说明,上述沙地在本人合法财产之内,彩钢房在本人的个人地产范围之内,希望殷红红女士出具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证明,以更顺利、友好地解决这一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