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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以案释法 】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

  • 铁人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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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2/14 9:26:38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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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景……






那么法律到底有没有规定

唯一住房不许拍卖呢?






基本案情





朱某娜向某股份银行支行借款人民币155万元,并以自有房产抵押。借款期限到期,朱某娜未履行还款义务,该支行根据仲裁协议,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泉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朱某娜应向该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55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支行就朱某娜提供的抵押房产的拍卖款项优先受偿。



因被执行人朱某娜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该股份银行支行向泉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中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朱某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向泉州中院申报近一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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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结果



朱某娜未在限期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泉州市中院依法裁定对其提供的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将该裁定送达朱某娜,限令其在6个月内腾空房屋。

朱某娜以其设定抵押的房产系其及儿子的唯一住房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泉州中院停止对上述房产的处置,泉州中院依法对其的执行异议进行立案审查,并将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某股份银行支行,该支行表示同意从上述房产的拍卖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租房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泉州中院依法驳回朱某娜的异议申请,朱某娜未提出执行复议,泉州中院依法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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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析





该案件焦点问题在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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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利的条件下,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



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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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娜以其抵押房屋系其及其儿子的唯一住房为由,向泉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其抵押房屋的评估拍卖。泉州中院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某股份银行支行承诺从该房屋的拍卖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给予被执行人朱某娜及其抚养人的作为租房费用后,依法驳回朱某娜的异议申请。

泉州中院依法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并从拍卖款中扣除5万元作为朱某娜及其扶养人的租房费用,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的提供了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来源: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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