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负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是需要有一定的过错的,即故意。如果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主观上既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而完全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也即所谓的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也就无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比如,农村有小孩子躲在麦垛里藏猫猫,毫不知情的农民将叉子叉进麦垛,一下子刺伤了孩子,由于农民不能预料到孩子在麦垛中,也就无法避免这种损害的发生,因此,农民对这个小孩的伤亡就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对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