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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下车被拖拽致死属车上乘客还是“第三人”(以案释法)

  • 铁人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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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1/20 18:11:20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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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2017年5月27日,戴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周某从工地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周某家附近时,周某从后面叫他靠边停车。就在车辆慢慢向路边靠近时,周某突然打开了右侧的车门并摔倒,随后被车辆继续拖拽了约五六米远。戴某赶紧刹车并送其到附近医院治疗,后周某经抢救无效于两天后死亡。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周某的亲属姜女士将戴某与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周某实际为车上乘客,而非“第三人”,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周某相对于戴某所驾车辆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

  对此,笔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未对“本车人员”内涵作明确界定,但结合交强险立法目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车上人员”与“第三人”系基于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身份,应当根据受害人在损害发生的这一特定瞬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主要依据,如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如在车外即为“第三人”。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受害人周某在打开车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后被车辆拖拽。结合其送医救治的事实可知,周某下车摔倒后并未当即死亡,而是被案涉车辆拖拽,应当认定此时其身份已经从该车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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