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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谨慎防范生活中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法律常识)

  • 铁人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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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1/2 16:18:01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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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作为与广大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合同内容,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消费者如何辨别生活中常见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商部门为您提示以下几点:

    一、制订和使用格式条款具体要求

    【格式条款的明示制度】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格式条款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

    【格式条款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是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保修的责任;四是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是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是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内容。

    【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一是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是解释合同的权利;四是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二、 生活中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典型违法表述,供大家参考

    1、“此卡售出,概不退换”、“售出的各类会员卡一律不得退卡”、“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违法理由:消费者有订约自由,也有依法解约和退换货的权利,经营者无权禁止。

    2、“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违法理由: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3、“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

    违法理由:《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4、“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本店对于会员在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违法理由:经营者依法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风险应予以积极防范和警示。经营者不得以绝对化用语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5、“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请勿在场所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违法理由: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负责。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或漏洞,造成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

    对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消费者有权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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