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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以案释法 挖空心思的“真假借条”

  • 铁人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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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0/19 15:26:37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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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监狱网    编辑:马亚东

         梁某与陈某是一对恋人。2012年10月,梁某的朋友桂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想向其借10万元钱,并表示会支付高额利息。自己手头上也没有这么多钱,对朋友只能爱莫能助。约会时,梁某向女友陈某聊到了此事,本是一次无意的闲聊却被陈某记在了心里。

  回到家后,陈某和母亲胡某说起了此事。胡某心里打起了算盘,10万元自己能拿的出来,与其存在银行里,还不如借出去赚个高额利息,同时还送了梁某一个人情。自己不认识桂某这个人,胡某又担心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经过再三考虑,胡某想到了一个方法。先把10万元借给梁某,自己与梁某之间签一个借款协议,再由梁某把钱转借给桂某。

  几天后,胡某借机向梁某问起了这件事。

  “是有这么回事,可我现在拿不出这么多钱借给他。”梁某说。

  “10万元阿姨倒是有,要不我把钱借给你,你再借给他,也算帮朋友一个忙。”胡某问道。

  既帮助朋友解决了资金缺口,又讨好了未来的岳母,梁某当即表示可以并写下了借条交给胡某。

  过后一段时间里,梁某定期都会向陈某的银行卡中汇钱,总计有8万余元,而这笔钱究竟是还给胡某的借款还是送给女友的零花钱,双方并没有明说。此后,梁某还给了胡某现金1.2万元。转眼间,约定的一年还款期到了,梁某的欠款还没有还清,胡某心想再重新写个借条会更稳妥些。

  2013年10月的一天,胡某约梁某见面,要求他重新写一张8.8万元借条。

  “已经给了你女儿这么多钱,居然还要我还8.8万元。”听到这种要求,梁某心里感到十分不爽。但考虑到这一层关系,还是把到了嘴边的话生生咽了回去。梁某重新写了一张8.8万元的借条交给胡某。之后,梁某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了胡某2.5万元。

  2014年中,梁某与陈某以分手告终。梁某算了算,自己给胡某母女的钱远远超出了10万元,已经没有继续还钱的义务了。

  2015年4月,胡某带人来到梁某家要钱。接到父亲的电话,梁某叫了几个朋友火速赶回了家中。

  “把剩余的钱还给我,否则我就到你的婚礼现场闹事!”

  “要我还8.8万是不可能的,要不我们再对对账,你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双方各执一词。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梁某再还4.5万元。梁某当天还给胡某3万元现金。

  没能如愿要到8.8万,胡某出不了这口恶气。看着手里的借条,胡某又有了新的主意。

  胡某让女儿仿照梁某的笔迹伪造一张假的借条还给梁某,把真的借条留在自己手里,以后到法院打官司可以再追回来一些钱。

  听到母亲的想法,陈某不肯这么做。

  “你真是个傻孩子,你和他谈恋爱谈了这么久,你的青春不值钱吗?”

  “别哭了,我写就是了。”看到泣不成声的母亲,陈某只好照做。于是,一张笔迹几乎相同的借条就这么诞生了。

  一个月后,胡某如期带人上门要债。梁某不在家,梁父把1.5万元给了胡某后,胡某将那张假借条还给了梁父。

  2015年5月15日,胡某拿着真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偿还剩下的本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归还胡某3.1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吃了哑巴亏的梁某自然不能接受这个结果。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梁某得知了真相。梁某公司的一个客户正好认识当初帮胡某要债的人,从那个人的口中,梁某得知了胡某伪造借条的事实。梁某认为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系虚假诉讼,请求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经过鉴定,胡某还给梁某的借条是假的,借条上的笔迹是陈某模仿的。民行科检察官认为胡某在与梁某之间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的情况下,伪造证据,持真实的借条起诉,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系虚假诉讼行为,遂依法提请抗诉。

  近日,经过再审,法院认为胡某和梁某在双方债权债务结清的情况下,胡某又以未交还的8.8万元的真实借条提起诉讼,存在隐瞒实际约定以还款4.5万元结清债务的情况,是欲通过不诚实信用的方法获取实际约定且已履行完毕的还款之外的利益,遂判决撤销原判。

  拿到法院撤销原判判决后,梁某长舒了一口气,这起真假借条之争也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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