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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刘某某继承公证案

  • 铁人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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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9/28 16:44:29
  • 来自: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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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某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法定继承公证。公证员按照继承程序,详细的询问并讲解所需要的材料给刘某某听。当询问到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和原因时,刘某某沉默了。她告诉公证员,被继承人是她的父母,在一场车祸中同时去世,走得很突然,没有留下遗嘱。她的父母遗留了一套房产,但是房产暂时没有产权证,只有签订的合同,产权证还在办理过程中。她的父母只有她一个独生子女。她的爷爷在父亲之前过世,外公在他母亲之前过世,现在奶奶和外婆均健在,她们也都同意放弃遗产,想留给她。且父母遗留的房产,没有其他共有人,是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
        公证员告知刘某某,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刘某某的父母因车祸意外死亡,推定刘某某的父母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她父亲遗产的继承人是奶奶和刘某某,母亲遗产的继承人是外婆和刘某某。房产虽然没有产权证,还在办理中,但是合同中所涉及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刘某某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并且因为房产暂时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刘某某所享有的不是房屋所有权,如要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利,还应该在有条件办理产权登记时,及时登记到刘某某名下。刘某某按照规定准备了材料,公证员为刘某某及亲属办理了公证。奶奶和外婆表示放弃,使得刘某某在经历了巨大的家庭变故后,可以留有父母的遗产,聊以慰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公证使得在失去亲属悲痛的同时,可以留有一份财产,也使得没有生活保障的人,可以在失去依靠的时候,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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